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上海市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
(沪财会[1997]5号 1997年6月13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和《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草案)》(见附件),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一、宗旨和范围
1.为使全市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和拓宽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能力和创造能力,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在各自的岗位上行使会计核算及其管理、监督的职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定的《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种,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在职的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以上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3.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贯彻“高起点”和“高标准”的原则,体现上海实行对外开放,同国际接轨以及建立国际大都市的各项目标对会计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和领先水平。
二、职责和分工
4.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法,由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人事部门结合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负责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考核。
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继续教育规划、措施和规章制度,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除此之外,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财经大学组织人员编制全市高、中、初级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材以及实施对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力量的培训,并根据科目指南,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内容,分期、分批组织安排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到指定的培训点接受继续教育;由市人事局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提出原则要求和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