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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口径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口径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7]第314号 1997年6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第234号)(以下简称京地税企[1996]第284号)下发后,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通知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库及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鉴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依据有所变化,经市局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由投资者(自然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均视为“私营企业”。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审核,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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