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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贷款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基本内容:借款人(或借款单位,下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受灾或死亡、失踪前生产经营状况及贷款发放过程;破产或被撤销、解散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清偿过程及财产清偿分配情况,信用社受偿及贷款损失情况;申报核销贷款呆账金额;应吸取的教训及对重大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2、贷款呆账核销申请审核表;
  3、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县、乡政府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被撤销、解散的文件;气象、消防、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文件的复印件。
  5、借款人、担保人的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6、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7、信用社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变现清单及变现损失证明。
  8、借款合同、借据及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等会计凭证复印件。
  为便于审核和归档保管,上述材料需加具“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材料封面”和“目录”,逐户装订成册,逐级审核上报。同时填制:“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明细表”,作上报材料的总封面。于每年九月底前一起上报。
  四、其它问题:
  1、收回已核销贷款计提劳务费的比例问题。信用社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可按一定比例计提劳务费,根据《规定》第八条的原则,具体比例确定为: 收回已核销贷款数额提取比例
  1万元(含)以下 10%
  1万元--5万元(含)以下 8%
  5万元--10万元(含)以下 5%
  10万元以上 2%
  信用社内部职工计提劳务费的比例在上述比例基础上下浮20%。
  2、“每笔贷款呆账损失”的执行口径。本通知所称“每笔贷款呆账损失”是指截止到信用社申请核销贷款呆账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贷款呆账损失的累计数。信用社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每户应核销的贷款呆账损失,不得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此类现象一经发现,视同违纪处理。
  五、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参加核销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对外宣传,以防由此而产生废账等不良倾向,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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