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
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333号 1997年6月24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社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6)22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账的核销程序
1、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应独立承担放款损失,但考虑到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从1997年度起,其呆账的核销程序原则上按《规定》第三种核销程序执行。为便于管理掌握实际执行情况,开始时由县联社申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定。
2、凡不实行《规定》第三种核销程序的,其呆账核销程序按《规定》第二种核销办法执行。但一个县联社在一个年度内只能执行一种核销办法。如县联社需要变更核销程序的,需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县联社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二、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根据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1、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30万元(含)以内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省辖市郊区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应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
2、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报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并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3、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由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签章后再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会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
三、贷款呆账核销报送的材料:
为规范贷款呆账的核销工作,贷款呆账申报核销必须报送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