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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7]124号 1997年6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欢庆香港回归祖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劳电明发(1997)9号传真电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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