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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职工自立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职工
自立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7]72号 1997年4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工自立市场主办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45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工自立市场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职工自立市场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职工自立市场的标识,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以安置再就业人员为主的集贸市场,经市劳动局审核安置再就业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含70%)的,从开业之日起,统一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职工自立市场》(以下简称“自立市场”)铜牌(铜牌样式附后),各自立市场主办单位应将铜牌悬挂于自立市场的主要出口处。
  二、凡经批准组建或被认定为自立市场的单位,从正式开业之日起,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459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给予自立市场和从事自谋职业再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凡进入自立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人员应服从自立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遵守自立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将本人所经营的摊位和个体营业执照转租、转让、转包,一经发现,自立市场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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