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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委员会、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工商
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
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决定,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6月1日起,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销售汽油,改售无铅汽油;199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各机关、部队、院校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单位也按以上规定时间和范围,停止使用和销售含铅汽油。
  二、依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本市无铅汽油供应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商委、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实行统一计划、配置管理。
  三、各汽油生产、运输、储存、供应和使用单位对改用无铅汽油的工作应周密组织,提前安排,确保本市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汽油票兑换工作由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安排。
  四、市计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区县计委、商委、环保局、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对本辖区内加油站改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不执行市政府规定,逾期仍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由各级环保部门、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对逾期在规定区域内销售的汽油不符合无铅汽油质量标准的单位,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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