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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09号 1997年4月2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来,一些分局就如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发[1995]153号)提出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售房预收款暂按10%确定利润率并按30%的税率预征所得税。
  2、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从国税发[1995]153号文到之日起执行。
  3、自1997年7月1日起企业发生预售房款可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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