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催还养老统筹基金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7]1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正常收缴和拨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借支养老统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向社保中心借支退休统筹基金的单位,对借款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到期的款项要及时偿还,没到期的也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偿还的准备。
二、各借款单位对借款到期经多次催收不偿还的,按照《北京市退休统筹基金借款协议》规定,将划转其经济担保单位的资金,同时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三、各借支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做它用,否则,今后将不予借支。
附件:催款通知书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