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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7]107号 1997年5月23日)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局管理的北京市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盖的使用单位印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单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加盖的单位财务专用章属于合法发票,任何单位不得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市单位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应使用发票专用章,并从8月1日起统一使用刻有使用单位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现将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为进一步增强发票的综合防伪能力,发票专用章拟采用萤光防伪印章,该章在紫外线灯照射下,耀眼的红色萤光反应。(发票专用章的式样附后)
  2.根据公安机关集中审批单位印章的规定,请各区县局在6月20日前将本局所管企业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申请书(式样附后)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向市公安局统一办理印章的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后的申请书交刻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由刻章公司直接送达申请刻章单位并与刻章单位结算刻章费用。
  对以后月份须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请各区县局按月汇总并在每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刻制、送达程序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3.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刻章公司经公安机关指定为:
  (1)北京东辰印章公司
  (2)北京印宝阁印章技术开发中心
  除上述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发票专用章。
  三、从8月1日起,本市单位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需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防伪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发票均为非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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