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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鲁地税计[1997]12号 1997年5月2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不发青岛):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 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4号)已发往各地。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使用“税收缴款书”,办理税(费)的征收、缴库工作,并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税发[1997]79号),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及税收会统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改报表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中央”栏,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栏次,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反映在“省级”栏。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款中“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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