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鲁地税计[1997]12号 1997年5月2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不发青岛):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 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号)、《转发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7]第24号)已发往各地。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使用“税收缴款书”,办理税(费)的征收、缴库工作,并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税发[1997]79号),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及税收会统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改报表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中央”栏,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专用栏次,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反映在“省级”栏。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款中“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