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收购专用发票”的收购单位必须财务制度齐全,开票、记账、提付现金在当日内完成,收购业务单独设立明细账,当天结余的现金除单独记账外,还需及时解缴银行。
2.设有专人负责购买、登记、保管、领用,使用、验旧、回收“收购专用发票”,并作好文字记录,按质、按时做好领用、使用、回收的日报、月报和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的其他报表。
3.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和发售的“收购专用发票”才能作为抵扣凭证。其他任何凭证包括经监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四、“收购专用发票”发售规定
1.凭“发票购用印制簿”,一般纳税人批准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方可印制和购买“收购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空白栏内注明该单位经审核可购买或印制“收购专用发票”,并加盖税务局局戳。
2.收购单位在购买“收购专用发票”时要将户名、税务登记号的戳记章盖好后方能带回使用;需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的,要将户名、税务登记号印在“收购专用发票”上。
3.收购单位须填写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购单”,实行限额限量,验旧供新、收旧供新的办法购买“收购专用发票”;需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的,在重新印制之前也需由税务机关在验旧后方可印制。印制量控制在3个月至6个月。
4.在验旧时,要验明税务登记号、购票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填写是否完整,票面上的各栏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空项。
5.验旧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开具“收购专用发票”的,应嘱其说明原因,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收购专用发票”,待查明原因,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6.“收购专用发票”除小额废旧物品收购外,千元以上不得支付现金,为此在票面右下角注明:超过千元以上需附银行支付凭证,并填全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
7.有总收购单位下设分支机构的,需经实际收购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逐户上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能使用“收购专用发票”,并做好领用、使用、回收记录备查。
五、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