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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
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39号 1997年6月13日)


  根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废旧物品、农副产品的收购,存在收款方无法提供发票,需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问题。为更好地管理好这部分发票,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收购专用发票”票种,现就“收购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购专用发票”开具的对象
  1.一般纳税人向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必须凭:
  ①凡本市农副产品直接生产者凭村民委员会证明。
  ②凡外省市的凭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证明”附在发票联、抵扣联后,作本单位的记账凭证。
  2.向机关、事业、个人收购废旧物品时,可开具收购专用发票。
  二、“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及联次
  1.“上海市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若在收购专用发票上印单位名称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最高可印制十万元版收购专用发票。票面规格为190×130=32K。
  2.“上海市废旧物品收购专用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千元和万元版。票面规格为190×105=40K。
  超版面额使用“收购专用发票”无效[样附后(略)]
  3.“收购专用发票”的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白打蓝框);第二联发票联,收购单位付款凭证(发票专用纸、防伪标记、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抵扣联,交税务机关作抵扣凭证(白打绿框);第四联收购联,售出方销售凭证(白打黑框);第五联随货同行凭证(白打紫框)。
  三、使用“收购专用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使用“收购专用发票”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持有公安局、工商局核发的“收购许可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单位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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