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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7]1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1996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各地必须加挂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凡去年审核未挂海关电子信息的退税,97年底以前要加挂信息重新审核。对信息中查不到的,首先要根据海关报关单原件内容作条件查询,凡能查到的,依电子信息的内容修改退税申报;查不到的,应发函落实,待回函证实无误后,方可作“人工挑过”。
  二、凡1997年1月l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要加挂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全的,有一条挂一条。对于电子信息中查不到的要加强对纸质专用税系的人工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人工挑过”。
  三、对专用税票、报关单等外部电子信息的审核配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标准内容表》(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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