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物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账: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贷款呆账的核销,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以每笔(一个借款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权限。
一、每笔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县联社和县国税局以及市地办和市地国税局逐级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农金改办和省国税局审批。
二、每笔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农金改办和同级国税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账核销程序
一、年初,县(市、区)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区)提取呆账准备金总额,按照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信用社,同时将分解方案,报县(市、区)国税局备案。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本年度呆账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二、年中,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账进行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并附有关的说明材料上报联社。
三、县(市、区)联社收到信用社申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和附报的有关材料后,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进逐笔审核认定,据此写出专题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审核、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国税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联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金额,同时下拨等额的呆账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账核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