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上海市
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按照本
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0号 1997年6月25日)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现就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8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6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4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