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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预算外资金,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限额内,经费内按月,专项类按项目用款进度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经费(专项)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结合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在收到用款单位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核拨。
  专项类支出,属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工程进度款经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预算外资金需专项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的(包括经费类和专项类),由财政部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批。
  第二十六条 《办法》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需要,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统建房、商品房,购买单位应事先落实购房地点和配房指标,报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纳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结合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时间及时核拨资金,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办法》十三条所称“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指财政专户形成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调剂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和弥补预算资金缺口,也可调剂用于有关部门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办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拆借预算外资金”,即指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本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上(收入过渡户或支出户)的预算外资金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拆借给其他单位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周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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