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于正常经费开支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按各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分别编列;支出按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分项编列。
第四章 资金的收缴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缴入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户,由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由代征单位开出缴款单,缴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应缴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凭银行回单向代征单位开取收费收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不具备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条件,暂缴入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户的,采取集中汇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收入过渡户的预算外资金全额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于每月20日前(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小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认可,可于每季度末20日前)逐级缴入主管部门的收入过渡户,由主管部门汇集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从收入过渡户划缴财政专户。
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大的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经财政部门认可,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向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按规定通过银行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划缴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除委托各开户银行将其银行账户上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外,并视情节相应扣减这些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经费拨款数额。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使用分为经费类支出和专项类支出。
经费类支出,是指用于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项支出。
专项类支出,是指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