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应填报《厦门市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有关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在接到开户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同意开设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还须报人民银行批准。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账户必须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开设,统一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开设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账户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办法》二十二条所称“每年十一月中旬以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指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编制而成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要通过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具体体现出来。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分级编报和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十二月上旬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额较大的二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逐一审核、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与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一并下达各单位执行,并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不打赤字。专项类和单位用于正常经费开支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分别编列。
  专项类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按各类基金、资金、附加、其他等分项编列;支出按项目总投入和当年投入编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