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办法》第
三条第五项“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或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投资收益及取得的委托代办收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利息;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事项按《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另发)执行。
第二章 账户的开设
第七条 《办法》第
八条所称“财政专户”指财政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用于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账户。
第八条 财政专户必须按照《厦门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开设。原则上每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集中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
支出账户,专门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条 《办法》第
九条所称“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账户”是指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确认其预算外资金收入暂不具备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条件,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账户。
收入过渡账户,专门用于代收统缴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
第十一条 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单独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