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府[1997]综085号 1997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政府有权机关批准”是指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其所属财政部门、或财政和计划(物价)两部门共同审批。
第三条 《办法》第
三条第二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是指主管部门(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办法》第
三条第三项“用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支的自筹和统筹资金”是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本镇和本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镇、街道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镇统筹费等。其具体管理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