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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时,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该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一次性划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它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按0.5%的比例提取住宅小区维护费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补贴经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并在管委会成立一个月内转交管委会。小区管委会应将商服用房按民用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标准:
  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单位自管房屋、市直管房屋和托管房屋,按租金收取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住户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住户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住户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外,可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办公费;
  (八)法定税费。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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