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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住户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管理机构和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物业管理章程;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须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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