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住户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管理机构和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物业管理章程;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须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