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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8日)废止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小区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小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公共场地、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从宏观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对住宅小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评定等级、发放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年检工作;
  (五)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接管;
  (六)组织开展住宅小区达标创优活动;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建、交通、环卫、邮电、供电、工商、物价、公安、消防、供水、供暖、燃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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