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12号 1997年6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
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
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作风正派,服从管理;
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财会知识,有书写、计算、口头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代征工作。
三、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批准程序
首先由代征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县国税局批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个人)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有关证件。
委托代征时间以一年为限。代征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办代征手续。
四、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的代征范围、户数、定额和权限开展代征工作。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秉公办事。
3.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完税证》等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4.代征过程中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代征单位(个人)无权擅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