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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三[1997]15号 1997年6月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完善征管基础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使车船使用税征管力度明显加大。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最近一段时间,有些乡镇由于对税收政策宣传的不广泛、不全面、不深透,工作方法简单,加之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在征收车船使用税,特别是在征收农村拖拉机、农用运输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时,采取按车辆平均摊派税款,不分拖拉机载重吨位的大小和实际运营情况,一律按统一的定额征收,还有的打着征收车船税的名义,搭车收取其他规费,引发了多起农民群众到省里上访。同时,某些地方存在征管措施不完善,税源控管不力的情况,出现了税源流失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避免继续发生上述类似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农村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省广大农村的各种运输车辆逐年增多,为车船使用税和其他地方税收提供了税源。但是,由于农村车辆数量多,分布广,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且车辆类型、作业范围、运营情况不一,加之我省经济发展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使农村车辆的管理成为我省车船使用税征管的难点。征收农村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税收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广大农民纳税义务的实现,关系到农民经济负担问题。因此,在农村征收车船使用税,既是一项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农村的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二、积极做好农村车船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村车辆情况复杂,车船使用税征管基础薄弱,农民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期间,要针对农村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形式,将车船使用税纳税车辆种类、计税标准、每年税额、纳税期限及处罚措施等有关规定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车船使用税税负较低,只要做好工作,相信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法规。各地在对农村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管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的《施行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车辆税额,增加农民负担。在广泛宣传政策、健全征管措施的基础上,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将应征税款及时定额征收入库。各基层征收单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规范使用征管文书,执行政策和征收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好耐心细致的接待、宣传工作。凡是地税机关执法中的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做到该收的依法足额征收,不该收的分文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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