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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
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1997]197号 1997年6月17日)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产品冲红、降价纳税处理的请示报告》(合美股字(97)0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残次品冰箱退货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退货,如未能取得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只取得商业企业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可在退回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将对方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不得冲减销售额。
  二、关于展台样品折价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将展台冰箱样品由商业企业就地降价销售,如未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折价的情况在经营中普通存在,如对冰箱生产企业放宽政策,其他企业就难免争相仿效,形成蔓延之势,从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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