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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
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房地拆[1997]557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沪府发[1997]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除居住、营业兼用房屋的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居住、营业兼用的房屋,拆迁人按《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面积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规定的安置面积时,拆迁人应当按《拆迁细则》的规定安置被拆迁人。
  拆迁人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居住用房与营业用房分开安置被拆迁人的,不能造成被拆迁人居住困难。
  二、关于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价格计算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价格计算如下:
  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按《办法》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增加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互换的新房,包括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成本价仍按照沪房(92)拆字发第1013号文执行。
  三、关于《办法》第七条纳税的时间计算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前3年”,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3年。
  四、关于拆除出租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
  拆除出租的公有房屋,每户的建筑面积以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赁协议或《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居住面积,按下列公式换算成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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