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核及超标处罚办法
1.考核对象是各级、各类实行“总控”改革的医院。“总控”单位必须按月及时将本单位医药费收入情况、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总控”办公室,各区县“总控”办公室及时将各医疗单位季度总控执行情况审核汇总报市“总控”办公室,全市汇总后报市“总控”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总控”办公室要做好月审核及季度审核汇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总控”办公室汇报。
2.全市各类三级医院及区县“总控”办公室必须按时向市卫生局“总控”办公室报送“总控”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3.1992年已实行医疗服务收费放开的医科院整形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北医口腔医院、北京口腔医院以及崇文区口腔医院实行“总量控制,价格备案”制。
4.对总收入和药品收入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单位和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者,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申报资格,降低医院等级资格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卫生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没收其超标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超标收入5-l0倍罚款,违纪收入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于解决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超过20%部分。
5.各医疗单位为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并出市卫生局按照公费医疗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增长幅度超过20%的,对超标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与“总控”资格及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资格。
七、与改革一并出台的配套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有关要求及《首都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北京地区医院文明服务规范》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医疗质量的通知》精神,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条件,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加强财务、物价管理,按时报送“总控”办公室及财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总控”月报表》、《“总控”季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推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认真执行《关于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加强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八、签定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