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10%,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检查治疗分册(另文下达)。
(三)实行部分项目按医院级别收费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二、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在调整后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门诊、住院分册(另文下达)
(四)实行新的医疗收费优惠办法。两种收费并轨后对本市正式户口,城乡居民中收入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和“五保户”凭“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和“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基本手术费20%的优惠,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20%的优惠。
二、参加“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下简称“总控”)改革的范围,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共629个。其中三级医院46个,二级医院93个,一级医院433个(包括社会办医),除下列情况外全部属于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范围。
(1)中外合资、独资医疗机构不列入“总控”改革范围;
(2)个体诊所不列入“总控”改革范围;
(3)厂矿、高校以及部队医院中对内的医疗活动部分不列入“总控”考核范围。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推开、分步实施、逐步完成的原则,从7月份开始,陆续在已评审完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以及部分条件较好的?级医院中实施。其余医院年底安排。
四、成立“总控”改革临时管理机构
在北京市“总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成立“总控”办公室,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各医疗机构的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总控”的具体实施。
五、设立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
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的10%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用于促进本市医学科技发展,医疗临床技术进步,国内外医学领先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项目。实行“总控”的各医疗机构,必须将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的10%交北京市卫生局集中用于全市重点学科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此项基金按照《
预算法》及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基金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不交纳科研基金的单位停止其执行“总控”改革,收费标准仍按改革前的标准执行;对不按时交纳科研基金的单位停止收取门诊、住院诊疗费。并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处罚,并对其评上的领先学科不予拨付科研基金。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