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系统关于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实施细则
(1997年7月10日)
为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补偿机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国家计委同意,现根据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在北京地区医院内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为保证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细则如:
一、控制医药费总量增长幅度,调整医疗收费结构
(一)控制医药费用总量增长幅度
自1997年7月份起,对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内医药费收入总额(即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总额)进行控制,以1996年同期医药费收入总额为基数,将1997年的医药费收入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含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的增长幅度也控制在20%以内。以后每年根据医院发展情况,物价上涨指数和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卫生局商定医药费收入增幅控制比例并公布实施。在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到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等情况,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20%,其中药费增长幅度不超过l5%;2.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20%,其中药费增长幅度不超过15%。
(二)调整医疗收费结构,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自1997年7月份起,对医疗收费实行结构性调整,适当增设和逐步提高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CT与磁共振检查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另文下达),执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1.增设门诊、住院诊疗费
门诊诊疗费每人次
一级医院2.5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4.00元
住院诊疗费每床日
一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5.00元
2.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本市各级各类医院普通住院床位负调整为14元。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门诊、住院分册(另文下达)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水平上平均提高100%,并加收20%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手术分册(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