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对其他非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借贷、委贷等业务取各各类罚息、罚款、加息等收入,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委贷业务的罚息、加息等收入,仍由受托金融机构在代扣代缴委贷业务营业税时一并扣缴。
五、对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不信纸其财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在企业申报纳税时单独列明反映。
六、关于委贷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仍由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金融机构履行代扣代缴委贷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对本市金融机构受托经办外省市金融机构在沪的贷款业务,应由本市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受托经办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对本市金融机构委托外省市金融机构经办当地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凭外省市金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代扣代缴证明单,不征收营业税。
沪财办(1997)16号通知下达前,各受托金融机构已对结息部分的委贷利息收入按原税率代扣代缴了营业税的,可不再补征;对尚未结息的委贷利息收入或16号通知下达后结息的委贷利息收入,均应按提高后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七、关于保险业初保、分保业务的征收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保险业初保、分保业务的营业税征收问题,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分保险业务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同时向分保险人出具代扣代缴证明单。本市分保险单位取得初保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扣代缴证明单,方中对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本市保险单拉接受外省市保险单位的分保险业务,其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论是否取得代扣代缴证明,均可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