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二)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免、抵、退”税:
(一)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可以按当期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组成计税价格掌握。
(二)其余“免、抵、退”税公式按本通知前述公式执行。
上述公式中的“本期”是指“本半年(季、月)”或“本年”,“上期”是指“上半年(季、月)”或“上年”。
四、关于报送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时间与操作步骤: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遵照财税字[1997]50号文的规定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时应按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每月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作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请免、抵、退税预申报,据实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预申报表》)。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科、所)审核签署预审意见之后,先按预审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预申报表》第l联退还生产企业;
(二)只实行免抵税而不退税的生产企业应于半年终了后的两周内(即当年7月14日前和次年1月11日前)根据财税字[1997]50号文规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逐笔(以每张报关单作一笔出口业务)每半年分月汇总填报《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连同文件规定提供的全套单证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审核手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报后的半个月内对照企业《预申报表》第2联及时初审、核销,报经区、县税务局、市各直属分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