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过闸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水利局(市河道管理处)统一思想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工程维修项目用款计划(“过闸费”资金使用范围见本办法“第三章”),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每季首月5日前按计划将资金拨入市河道管理处专户,并及时下拨至各水闸支出账户;年中各水闸如遇应急抢险维修项目,可随时办理请款手续,事后向财政补报追加调整预算计划。2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及用款计划执行情况,下拨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河道管理处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收支(含过闸费收入、上缴)报表。
第六条 各水闸《过闸费》主要用于(事业经费、专项运行管理费已安排的除外):
(一)水闸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性开支、福利及养老保险;
(二)水闸管理所需的公用经费;
(三)水闸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四)水闸用于科学研究及科技推广项目的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中第(一)、(二)项开支根据编制内人数(或重新认定的人数)参照市水利事业单位事业经费安排的人均标准,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其他项目专项报批。
第七条 市水闸管理部门按过闸费征收额的2%(该比你暂试一年)提取征收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年终一次结算返回。
第四章 账户处理
第八条 市水闸管理部门及各水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过闸费的核算等必须单独列账,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各水闸征收过闸费时列会计科目,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一应缴财政专户收入,收入上缴时冲销该科目。各水闸收到河道管理处经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时列会计科目借: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补贴收入,其余账户处理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各水闸的有关会计核算及帐户处理暂时不变,除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