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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水闸
<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财农[1997]49号 1997年6月3日)


市河道水闸管理处,各市管水闸管理所: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自今年元月一日起对本市水闸收取的《船舶过闸费》资金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市管水闸<船舶过闸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金管理,确保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水闸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按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水闸管理单位。
  第三条各水闸过闸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过闸费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控制、核算、分析工作,按时足额完成过闸费的汇缴,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缴拨

  第四条《过闸费》资金的收缴、拨付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实施。各水闸将当月征收的过闸费在次月5日前解入市河道管理处过闸费专户,每月15日前由市河道管理处将收到的过闸费一并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账号:066726-00560007790;开户银行:交行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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