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公积金管理
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
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23号 1997年6月6日)
经市住房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7]21号),本市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规定
本市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6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6年工资总额构成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1996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1996年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6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997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1996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1997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人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6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996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1996年月平均工资实得工资计算。
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