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
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10日 京国税[1997]1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各传销企业应在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按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国税发[1997]92号通知第
六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传销企业代扣代缴传销员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上述资料的具体填报样式、报送及接收办法,由各局根据所辖传销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