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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的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的通知

  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每组处以100元罚款。
  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制度: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2)
  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1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组2000元罚款。
  ④盗用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止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组500元罚款。
  ②项目填写不齐全:每组200元罚款。
  ③涂改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
  ④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
  ⑤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本1000元罚款。
  ⑥虚构经营企业活动、虚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按最高票面额计税,最低票面额报销。
  ⑦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组1000元以罚款。
  ⑧开具作废发票:每组1000元以上罚款(无上线限制)。
  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组200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组并处1000元罚款。
  ⑩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组3000元罚款。
  ⑾未按规定填报《发票使用报表》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⑿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领购簿》:每户5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每次500元罚款。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次1000元罚款。
  ④自行填开发票入账:每组2000元罚款。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①对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毁发票:在《大连日报》或《大连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做出书面检查)后,每组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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