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每组处以100元罚款。
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制度: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2)
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1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组2000元罚款。
④盗用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止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组500元罚款。
②项目填写不齐全:每组200元罚款。
③涂改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
④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
⑤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本1000元罚款。
⑥虚构经营企业活动、虚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按最高票面额计税,最低票面额报销。
⑦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组1000元以罚款。
⑧开具作废发票:每组1000元以上罚款(无上线限制)。
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组200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组并处1000元罚款。
⑩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组3000元罚款。
⑾未按规定填报《发票使用报表》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⑿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领购簿》:每户5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每次500元罚款。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次1000元罚款。
④自行填开发票入账:每组2000元罚款。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①对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毁发票:在《大连日报》或《大连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做出书面检查)后,每组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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