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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的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的通知

  (2)发票的规格、内容及文字有严格的位置和规定。
  (3)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位置按(91)112号文件规定。
  (4)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字轨号码有指定涵义和统一规定。
  (5)发票伪伪标志:①发票栏(抵扣联、证明联)采取国家统一的发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均套印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在紫外线灯下呈红色反应。
  2、发票填开及内容
  (1)发票各栏(台照、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经手人、印鉴、误填作废留存联次等),如实填写,不得漏项。
  (2)企业经营项目与发票中的经营项目一致;
  (3)发票填开日期前后延顺;
  (4)字迹要一致,不得后填后补;
  (5)用双面复印纸填写、背书印痕清晰;
  (6)联次不得缺短;
  (7)其他问题。
  3、发票使用与保管
  (1)发票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以旧换新、交接检查的制度。
  (2)大宗自印发票入库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领用存手续齐全。个人掌握使用的发票与发票存根联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要抓住日常管理,重点放在稽查上,强化发票管理和检查,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其中有六点是带有普遍性的,稽查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①“大头小尾”;
  ②代开借用;
  ③真票假开;
  ④废票偷用;
  ⑤发票无库;
  ⑥以前惩处未落实。
  发票检查有对前期检查、处理的追究权。
  检查时限为1994年8月以来的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情况,重大案件可以追溯到1993年。
  三、处罚的原则和规定
  1、处罚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区别对待,宽严适度;
  2、处罚的规定
  (1)未按规定印刷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①未经市国税局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负责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刑事责任。
  ③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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