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检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检查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多余不用联,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检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用票单位或个人在发生转让、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国家税务机关时,不按规定交验、缴销和更换发票(包括对废发票及保留期内存根的处理)。
7、全面清理没有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没有防伪标制、没有字轨号码的发票,坚决不允许国税局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使用多种版本发票。
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实行二人以上到纳税人(户)检查的制度。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权限限定在《征管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1、发票真伪鉴别
(1)发票基本联次、颜色和用途:第一联为存根联,版面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版面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版面印色为黑色(此联为抵扣或证明联的,版面印色为绿色);其他联次版面印色统一规定为:第四联(红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兰色);单联发票,版面印色统一为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