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的检查
及违章处罚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38号 1997年6月1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
为了强化我市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为了严肃执法、控制执法者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出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违章处罚,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印制、使用、保管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归为检查范畴。
1、检查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厂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检查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检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