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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居住
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


市环卫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外运费的函》(环卫财字(1996)第2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1995)78号)中第十条规定:居住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垃圾清运。将垃圾由垃圾楼(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
  2.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调为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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