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委托贷款业务,仍由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委贷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十七、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分保险业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十八、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全额按8%税率填开缴款书入中央金库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分别填开缴款书,即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可带征附加,入地方金库;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不带征附加,入中央金库。税收征管系统软件作如下调整:
1、增加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目,原代码为“5%”,新增以下税目
680311 银行3%
680312 银行8%
680391 金融其他3%
680392 金融其他8%
700301 保险3%
700302 保险8%
2、根据实施新政策的日期(由各单位业务人员按文件要求掌握)在就核定中增加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税目;或在就核定中修改按8%税率征收的营业税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