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在本市设立的各分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交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其营业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上述企业税收征管仍由市财税四分局负责。
六、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后,对农村信用社(系指归口于上海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七、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收入。
八、本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须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普通发票亦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九、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内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市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先到市税务局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户管核准手续,经核准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具体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十、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