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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调整本市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办[1997]16号 1997年5月9日)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5号《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本市浦东新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浦东新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浦东新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新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新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浦东新区以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对1997年1月1日后在本市浦东新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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