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178号 1997年5月29日)


安庆、马鞍山、铜陵、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经研究决定:下放安庆、马鞍山、铜陵、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
  上述六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含所辖县、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和“免、抵、退”业务。
  二、下放时间
  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均由所在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三、工作职责
  (一)日常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及管理;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
  (三)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
  (四)出口退税调查、检查、清算及违章处理;
  (五)审核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六)出口退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
  (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出口退税管理和操作规程;
  (八)及时向省局反映情况,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四、申报方式
  (一)手工申报: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电脑申报:适用于外贸企业、工贸企业。考虑到下放初期实行电算化条件不够成熟的实际情况,对1997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暂实行手工申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电算化。1998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电算化。
  五、退库手续
  为统一全省退税进度,上述六地、市出口退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后,集中到省局办理退库手续。
  六、具体要求
  (一)要尽快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从事出口退税工作,每地、市不得少于2人。
  (二)要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易财会知识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办法,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三)尽快抓好出口退税基础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业务规程,包括: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出口货物税收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等。其中,重点是建立初审、复审和局领导审批三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