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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7]162号 1997年6月6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进行认真组织学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各地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调查研究,有关税收政策应严按照国税发[1997]71号文件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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