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所
收取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57号 1997年6月9日)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7]44号文印发的《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基金应从管理费中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不再从手续费收入外向会员单位收取。
为此,根据营业税征收规定,对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提取的风险基金;如果各期货交易所仍采取手续费外向会员单位收取风险基金的,应并入手续费收入中一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