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1997]11号 1997年6月23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