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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浙政发[1997]第136号 1997年7月5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和建设工程价格不合理上涨,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精神,我省第一批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共100项(见附件)。今后将分批公布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步建立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公布制度。实行公布制度以后,凡未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有权抵制收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对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将建设项目收费目录和取消项目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各市(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收费的清理整顿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继续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立即停止。重要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须经省物价局审批,目录另行下达;一般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或暗示建设单位接受强制性服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规范调整。各市、县政府自行设立的以收费或价格形式向建设项目收取的附加费、建设费、配套费、增容费等一律停止。如确需保留的,按收费管理的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四、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物价、财政、计划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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